延安必康一投资者胜诉判赔3795万 受损投资者仍可参与维权

  来源:雷达财经

  雷达财经 文|长帆 编|深海

  12月22日,延安必康发布公告,披露了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

  其中一个案例显示,延安必康于2010年5月25日起在中国A股上市,证券代码002411。因2020年春节前后疫情蔓延,2020年2月5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2020年2月7日延安必康又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告》,原告王一群基于上述公告披露的信息,并研究了延安必康公告的历年年报的信息和数据体现的公司基本面情况,认为延安必康的股票入,原告最终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和2020年2月11日在公开二级市场大量买入延安必康股票。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该决定书认定延安必康2015年至2018年历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存在重大遗漏,并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公告构成误导性陈述。延安必康的上述行为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原告有权要求延安必康赔偿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

  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延安必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一群赔偿37,951,995.26元;2、驳回原告王一群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袁莉等57名自然人投资者的啥意思被罚请求,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延安必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共计16,824,418.11元(各原告具体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2、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宗松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多人获赔。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晏维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目前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凡是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买入且2020年3月25日收盘仍持有延安必康的投资者可加入索赔。免费报名关注微公号“雷达Finance”(雷助码:08)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对于诉讼带来的影响,延安必康表示,上述判决部分系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于部分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延安必康称,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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